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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2. 冷藏 冷凍藥品的儲存與運輸管理介紹

            **條 企業經營冷藏、冷凍藥品的,應當按照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(2012年修訂)》(以下簡稱《規范》)的要求,在收貨、驗收、儲存、養護、出庫、運輸等環節根據藥品包裝標示的溫度標準,采用經過驗證確認的設施設備、技術方法和操作規程,實行連續、不間斷的溫度保障和實時監測,保證以上環節中藥品存放溫度始終控制在規定范圍內。   第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《規范》的要求配備相應的冷藏、冷凍儲運設施設備及溫(濕)度自動監測系統,并加強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。 
              (一)冷庫設計符合G家相關標準要求;冷庫具有自動調控溫度的功能,有備用發電機組或雙回路供電系統。 
              (二)冷庫按照實際經營需要,合理劃分出收貨驗收、儲存、包裝物料預冷、裝箱發貨、待處理藥品存放等區域,并有明顯標示,驗收、儲存、拆零、裝箱、發貨等作業活動應當在冷庫內完成。 
              (三)冷藏車具有自動調控溫度的功能,冷藏車的配置符合G家相關標準要求;冷藏車廂具有防雨水、不透氣、不易燃、耐腐蝕等性能, 車廂內部留有保證冷氣充分循環的空間,并設置具有良好氣密性能的排水孔。 
              (四)冷藏箱、保溫箱的箱體采用吸水性低、透氣性小、導熱系數小、具有良好溫度穩定性的保溫材料;冷藏箱具有自動調控溫度的功能,保溫箱配備蓄冷劑以及用于隔離藥品與蓄冷劑的隔溫裝置。   (五)冷庫配置溫濕度自動監測系統,冷藏車、冷藏箱和保溫箱配置溫度自動監測系統,均可實時采集、顯示、記錄溫(濕)度數據,并具有遠程及就地實時報警功能,可通過計算機讀取和存儲所記錄的監測數據。 
              (六)對冷庫和冷藏車的制冷機組制定維護、維修計劃,并將計劃執行情況予以記錄;定期對冷庫、冷藏車、冷藏箱和保溫箱的密封性和緊固性進行檢查、維修。 
             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《規范》和相關附錄的要求,對冷庫、冷藏運輸車輛、冷藏箱、保溫箱以及冷藏儲運溫(濕)度自動監測系統的功能進行驗證,并依據驗證確定的參數和條件制定設施設備的操作標準和使用規程。 
              第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《規范》的要求,進行冷藏、冷凍藥品的收貨檢查。 
              (一)檢查是否使用符合規定的冷藏車或冷藏箱、保溫箱運輸藥品,對未按規定使用冷藏設施設備運輸的藥品不得收貨; 
              (二)查看冷藏車或者冷藏箱、保溫箱到貨時溫度數據,符合溫度要求的將藥品搬運到相應溫度的冷庫內,導出并查看運輸過程的溫度記錄,確認運輸全程溫度數據符合要求后,將藥品轉交待驗人員; 
              (三)對溫度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拒收,保存采集到的溫度數據,將藥品隔離存放于符合規定要求的溫度環境中,并報質量管理部門處理; 
              (四)對收貨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,內容包括:藥品名稱、數量、生產企業、發貨單位、發運地點、啟運時間、運輸方式、溫控方式、到貨時間、溫控狀況、運輸單位、收貨人員等;   (五)對銷后退回的藥品,要嚴格檢查溫度控制狀況,售出時間較長的,要求退貨方提供溫度控制說明文件及售出期間相關溫度控制數據,不能提供相關文件及數據的,不得收貨。   第五條 儲存、運輸過程中,冷藏、冷凍藥品的碼放方式應當有利于溫度的有效控制。   (一)冷庫內藥品的堆垛間距以及藥品與地面、墻壁、庫頂部的間距符合《規范》的要求;冷庫內制冷機組出風口100厘米范圍內以及高于冷風機出風口的位置不得碼放藥品;   (二)冷藏車廂內,藥品與廂內前板距離不小于15厘米的通風距離,與后板、側板、底板間應當保持不小于5厘米的導流距離,藥品碼放高度不得超過制冷機組出風口下沿,并在車廂內畫出裝載限制線,以免影響氣流正常循環和溫度均勻分布。 第六條 冷藏、冷凍藥品在庫儲存期間,企業應當按照養護管理要求進行重點養護檢查,對儲存溫度特殊、有效期較短的藥品養護,應當由專人負責。   藥品儲存期間發生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的情況,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調控,防止溫濕度超標對藥品質量造成影響。 
              第七條 企業運輸冷藏、冷凍藥品,應當根據藥品數量、運輸距離、運輸時間、溫度要求、外界溫度等情況,按照事先驗證過的方法,選擇適宜的運輸工具和溫控方式,確保運輸過程溫度符合要求。 
              藥品運輸過程中發生溫度超出規定范圍的情況,運輸人員必須查明原因,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調控。 
              第八條 使用冷藏箱、保溫箱運送冷藏藥品的,應當按照經過驗證的標準操作規程進行藥品包裝和裝箱的操作。 
              (一)裝箱前將冷藏箱、保溫箱預熱或預冷**符合藥品包裝標示的溫度范圍內; 
              (二)按照驗證確定的條件,在保溫箱內合理放置與溫度控制及運輸時限相適應的、相應數量的蓄冷劑,蓄冷劑在規定的時間和溫度環境下進行預冷、釋冷操作后方可使用;   (三)保溫箱內使用較低溫度蓄冷劑的,采用隔熱裝置將藥品與蓄冷劑進行隔離;   (四)藥品裝箱后,冷藏箱要啟動冷藏動力電源和溫度監測設備,保溫箱內啟動溫度記錄設備,對箱內溫度開始實時監測和記錄后,將箱體密閉; #p#分頁標題#e#
              (五)按照驗證確定的溫控時限,選擇適宜的運輸方式,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藥品運達目的地。 
              第九條 使用冷藏車運送冷藏、冷凍藥品的,啟運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操作:   (一)提前打開制冷機組和溫度監測設備,預熱或預冷車廂內溫度**規定的溫度;   (二)開始裝車時關閉制冷機組,并盡快完成藥品裝車; 
              (三)藥品裝車完畢,及時關閉車廂廂門,檢查廂門密閉情況并上鎖; 
              (四)啟動并檢查制冷機組以及溫度監測系統運行狀況,設備運行正常方可啟運。   第十條 企業應當制定冷藏、冷凍藥品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溫度控制的風險防范方案,對出現異常氣候、設備故障、交通事故等意外或緊急情況,及時采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,防止因異常情況造成藥品存放溫度的失控。 
              第十一條 風險防范方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、人員職責、設施設備、外部協作資源、應急措施等內容。 
              風險防范方案應當根據G家相關法律、企業經營條件以及外部環境變化進行持續完善和優化。 
              第十二條 從事冷藏、冷凍藥品收貨、驗收、儲存、養護、出庫、運輸配送等崗位工作的人員,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、專業知識、相關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的培訓,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。 
              培訓內容應當結合企業冷藏、冷凍藥品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,使各崗位人員能充分掌握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,正確履行崗位職責。 
              第十三條 企業委托其他單位運輸冷藏、冷凍藥品時,應當加強對委托運輸的管理,保證委托運輸過程符合《規范》要求。 
              (一)與承運方簽訂委托運輸協議,明確藥品溫度保障、監測要求和質量安全責任,要求承運方遵守《規范》以及冷藏、冷凍藥品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,建立并嚴格按照標準操作規程開展運輸; 
              (二)索取承運單位的運輸資質文件、專用設施設備證明、設施設備驗證文件、承運人員資質文件、運輸過程溫度控制及監測、追溯的技術能力等相關資料; 
              (三)承運單位冷藏、冷凍運輸設施設備未經驗證或不具備實時監測溫度功能的,不得承運冷藏、冷凍藥品; 
              (四)應當定期對承運方的運輸設施設備、人員資質、質量保障能力、安全運輸能力、風險控制能力等進行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存檔; 
              (五)根據承運方的資質和條件,必要時應當對承運方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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